在越南的外国投资者有哪些税收优惠?
What is tax incentive the foreign investors can enjoy in Vietnam?
越南提供东南亚最具竞争力的税收制度之一,公司和组织可以从以下税收优惠中受益:
企业所得税(CIT)激励;
固定资产免征进口关税; 和
免征土地租赁费。
企业所得税奖励
新投资项目将根据项目区位、行业和规模,享受优惠税率和免税期。
基于位置的激励措施
鼓励的地点是符合条件的经济区、高科技区、某些工业区和社会经济困难地区。投资者可以从优惠的企业所得税率和免税期中受益,其激励水平直接与明确这些地区相关。
对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经济区、高新区的新投资项目收入,未来9年免征15年10%企业所得税,4年免征企业所得税,50%减税。
对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的新投资项目,按17%的税率征收10年企业所得税,免征2年企业所得税,并在未来四年内减税50%。
除社会经济条件优越的地区外,设在工业区的新投资项目的收入,10年17%的企业所得税,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并在未来四年内减税50%。
基于行业的激励措施
高科技产业
近年来,越南广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相应地,企业可享受 15 年 10% 企业所得税、4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和未来 9 年减税 50% 的优惠政策,适用于以下情况:
高新技术企业、应用高新技术的农业企业收入;和
来自以下方面的新投资项目的收入:(i)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按规定投资开发特别重要的基础设施工程、软件生产; (ii) 制造复合材料、轻质建筑材料、贵重和稀有材料;制造再生能源、清洁能源、销毁废物的能源;开发生物技术; (iii) 环境保护。
高科技转移
将优先技术转让给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地理区域的组织/个人的收入将免税。
企业向社会经济困难地区的组织/个人转让优先技术的,按技术转让收入计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免50%。
农业综合企业
对来自农业、畜牧业、农业和水产养殖产品加工的收入,将在项目生命周期内征收 15% 的税率。
特定部门
新投资优质钢材生产项目收入;生产节能产品;农业、林业、养鱼、制盐机械设备制造;灌溉设备制造;牛、家禽和水产资源饲料的生产和精炼;传统行业和职业的发展,将受到17%的10年CIT,两年CIT豁免,以及未来四年50%的税收减免。
社会化活动事业
从事教育、职业培训、医疗、文化、体育、环境、司法鉴定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可享受项目终身税率10%、免税期4年、减免5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接下来的九年申请了位于社会经济困难地区的新投资项目。非鼓励类投资项目,可享受四年免税期和未来五年减税50%的优惠政策。
项目规模激励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项目将获得 15 年 10% 的企业所得税、4 年的企业所得税免除和 50% 的减税,未来 9 年:
新设立的生产部门投资项目的收入(生产特殊销售税商品的项目或矿产开发项目除外)的投资资本规模至少为6万亿越南盾(2.57亿美元),不迟于支付自投资证书之日起三年以上;和
从产生收入之年起不迟于三年,每年最低总收入为 10 万亿盾;或者
从产生收入的那一年起不迟于三年,至少有 3,000 名全职员工。
固定资产免征进口关税
属于鼓励类行业/位于鼓励类地区的项目和有特殊情况的进口货物,免征进口关税,包括:
属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固定资产的机械设备、专用运输工具和建筑材料(越南不能生产的);
机械、设备、专用运输材料(不能在越南生产)、进口用于石油和天然气活动的办公设备;
为生产出口货物而进口的材料、用品和部件;
为加工出口而进口的原材料、供应品、零部件;
进口到国内市场时,不使用进口原材料或零部件在自由贸易区内制造、加工、回收、组装的商品;
为生产某些鼓励类项目而进口的国内无法生产的材料、物资和零部件;
为保修、修理、更换而临时进出境的货物。
免收土地租赁费
对一些符合特定条件的投资项目,如投资于鼓励类行业或特定业务领域和/或鼓励类地区,可免征土地租赁费:
全运营期免征:在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投资的特殊投资鼓励行业名单上的项目;
自经营之日起15年豁免:在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投资的特殊投资鼓励类行业名单项目或在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投资的鼓励类投资行业名单项目;
自运营之日起豁免十一年:投资于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项目;列入特别鼓励投资行业名单的项目;投资于社会经济困难地区的投资鼓励行业名单中的项目;
自运营之日起七年豁免:投资于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的项目;
自运营之日起豁免三年:列入鼓励投资行业名单的项目;因城市规划或因环境污染导致的企业和生产搬迁。
值得注意的点
业务拓展项目,包括2009年至2013年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期的扩建项目,符合一定条件的,自2015年起也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业务拓展项目也可免征固定资产进口税。新投资项目和业务扩展项目不包括因收购/重组而设立的项目。
税收优惠从产生收入的年份开始生效,而免税期在企业首次从激励活动中获利后继续适用。企业自激励活动产生收入之日起三年内未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的,免税期从经营第四年开始。
其他赚取的收入将没有资格享受可用于投资鼓励部门的税收优惠,但与激励活动直接相关的收入除外,例如废钢处置。
企业应当将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生产经营活动收入与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如有)分别核算。如果没有单独记录,将使用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业务活动的营业额或可扣除费用的比例(%)来确定应税收入。
缺乏会计记录是评估越南会计准则 (VAS) 不合规性的基础。税务机关可以将增值服务不合规作为重新评估税收和/或取消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依据。
本文仅为一般性质,读者应从专业顾问那里获得针对其具体情况的建议。
本专栏不一定反映国家事务局或其所有者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