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争议越南
已更新:2021年9月9日
Statute of limitations disputes in Vietnam
一、重新启动诉讼时效
买方(原告)与卖方(被告)签订采购茶叶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已向被诉人预付一定金额,但随后因市场上茶叶质量不佳,于2013年8月20日,双方签订协议,被诉人不得不将茶叶、收到的金额和利息退还给原告。 2014年12月15日,双方出具文件,确认被申请人仍预欠原告40亿盾。因被申请人未清偿债务,2017年1月5日,原告起诉被申请人仲裁。
仲裁委员会认定,根据2010年《商事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除专门法另有规定外,依仲裁程序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法定权益法生效之日起计算。违反”。商事仲裁法没有规定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但根据民法规定,“……逾期,则丧失提起诉讼的权利”(第3条, 2015 年民法典第 150 条 - 2015 年民法典)。仲裁委员会认定本案为货物买卖合同项下的商事纠纷,故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为自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商法》2005年第319条)。因此,2年诉讼时效已届满(诉状日期为2017年1月5日)。但被申请人(被起诉后)确认,即使诉讼时效已过,其并未否认对原告的欠款,只是要求原告重新考虑(免除/减少)利息索赔。到延迟付款。因此,被申请人承认其仍欠原告本金,本金额不存在争议,仅存在利息争议。
对委托人仍有欠款的认定,使提起诉讼时效仍符合2015年民法典第157条规定的规定如下: “1.下列情形重新开始民事诉讼时效: a) 一方有义务承认其对请愿人的部分或全部义务”。因此,根据《2015 年民法典》第 157 条第 2 款的规定,从被申请人承认仍欠原告之日起 02 年的诉讼时效再次开始计算:提起民事诉讼的时效,自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件发生之日起次日起重新计算[被告已承认部分或全部义务]”。仲裁委员会裁定,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仍然存在,并作出判决,强制被申请人向原告预付 40 亿越南盾。
2. 诉讼时效不适用
A公司(原告)与B公司(被告)签订了法律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必须交纳保证金,被诉人必须确保诉讼成功。结果失败。 2年多后,原告起诉要求退还押金,被诉人称2年的诉讼时效已届满,原告失去起诉权。仲裁庭认为,申请人的定金(合同价值的 80%)意味着对这笔款项的所有权仍归申请人所有。
被告收到款项并不意味着所有权已经属于他们。 2015 年《民法典》第 155 条规定:“下列情形不适用诉讼时效:“……2.财产权保护请求……”但“财产权保护请求”包括财产请求权。主张财产权是根据 2015 年民法典第 164 条第 2 款的规定保护财产所有权的措施:“……所有人、其他与财产有关的权利的持有人有权请求法院、其他有管辖权的人国家机关强制侵权人返还财产,停止非法阻碍财产权和其他财产权行使的行为,要求赔偿、损害赔偿”。因此,仲裁庭决定在本案中不适用诉讼时效,即本案的解决不受2010年商事仲裁法(商事仲裁法)第33条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的影响。仲裁).贸易中心”)如下:“除专门法另有规定外,依照仲裁程序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
3.时间不计入诉讼时效
船公司(原告)与保险公司(被告)签订船舶保险合同。在日期为 03/01/2017 的信函中,原告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船舶发生了海上事故。被申请人收到该通知后,要求原告补充材料,等待损失评估报告。 2020年2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损失评估报告后,告知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时效已届满。原告提起仲裁诉讼。仲裁庭认为,船舶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收到了日期为2017年1月3日的书面通知,被申请人确认收到了该函件。在日期为 06/01/2017、12/01/2017 和 02/28/2017 的信函中,被申请人要求补充文件,因为被申请人的保险责任范围不明确。在后来的一些通信中,被申请人表示,他要求评估公司收集更多文件以完成损失评估报告,以便为原告进行赔偿。
仲裁庭认为,自2017年1月3日至2020年2月13日前,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书面通知。相反,被申请人只是要求原告补充材料,等待损害评估结果。因此,本案仍在审理中,原告仍在等待被诉人的结论,但尚未行使起诉权。 2015 年民法典第 156 条第 1 款规定:“不计入民事诉讼时效的时间,……为下列事件之一发生的时间:…… 1.客观使权利人不能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或请求权的障碍”和“……客观障碍是使权利人受客观情况影响的障碍。民事义务人不能知道其合法权益已经发生。被侵害或者不能履行民事权利义务的。因此,2017年1月3日至2020年2月13日期间不计入诉讼时效。因此,诉讼时效(3年)尚未届满,原告仍有起诉被诉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