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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 流行是否被视为不可抗力事件?

已更新:2021年9月9日

Is the Covid-19 epidemic considered a force majeure event?


根据 2015 年民法典(2015 年民法典)第 156 条,不可抗力事件是客观发生的事件,尽管采取了所有必要和可能的措施,但仍无法预见且无法补救的事件。债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正常履行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约定或者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定义,如果发生以下情况,事件将被视为不可抗力:(i) 客观发生,(ii) 无法预见,以及 (iii) 尽管采取了所有措施,但仍无法补救,必要的措施和能力,以及 (iv) ) 导致受影响方无法履行其义务的不可抗力事件。


(i) 客观发生:


Covid-19是一种全球性流行病,客观上发生,因为它不是由当事人创造的,也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错而产生的。


(ii) 不可预见的:


法律没有具体说明什么是“不可预见的”。但是,按照正常逻辑,“不可预见”的标准可以通过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否知道Covid-19疫情发生来判断。


如果双方在宣布 Covid-19 疫情之前签署了合同,则在签署合同时可将其视为“不可预见”事件。但是,如果双方在国家主管机构宣布 Covid-19 疫情之后签署合同,则不能说双方知道、没有预料到 Covid-19 会发生或没有预料到。由于 Covid-19 流行病的影响,将采取封锁、隔离和社会疏远措施。


但是,国家主管机构采取封锁、隔离、社会疏远措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仍然可以被视为“以某种方式发生”、客观的和“无法弥补的”事件。


在全球范围内,2020 年 3 月 11 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由新型冠状病毒(SARS-CoV-2)引起的 Covid-19 急性呼吸道感染为大流行病。


在越南,2020 年 4 月 1 日,阮春福总理宣布 Covid-19 为 A 组传染病,具有全球大流行水平的风险(根据 447/QD-TTg 2020 号决定)。 A组包括传播速度极快、传播范围广、死亡率高或病原体不明的特别危险传染病(2007年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第一款)。


(iii) 尽管采取了所有必要和允许的措施,但仍无法补救事件的发生:


不可抗力事件通常是当事人无法控制的客观事件,因此在很多情况下无法克服受影响的一方。而且法律只要求受影响的一方在“必要”的范围内和“允许的能力”范围内采取措施。在许多情况下,受影响的一方可能无法真正解决它,而只是补救的成本超过了他们从履行合同中可以获得的收益。


对于 Covid-19 疫情,为了免除责任,受影响方必须证明其已采取“一切必要和允许的措施”来防止疫情在实施中的影响。合同但仍无法修复它。如果受 Covid-19 流行病影响的一方仍然能够克服它或无法证明其已采取一切必要和允许的措施来克服 Covid-19 流行病的影响,则不得以Covid-19 是不可抗力事件。


(iv) 导致受影响方未能履行其义务的不可抗力事件:


2015年民法典并未明确不可抗力事件与合同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隐含地理解,不可抗力事件是受影响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直接原因。通过这种方法,只有在不可抗力事件实际上是阻止债权人正确履行义务的直接原因的情况下,才可以接受基于不可抗力事件而未能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因业务经营停滞或恶化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而引起的财务困难是一种间接原因,不应被视为未能履行义务的原因。如果考虑到作为间接原因导致受影响方无法履行其义务的事件,则不可抗力事件可以解释的非常广泛,从而导致受影响方易于使用免除责任[第一]。只有当双方在合同中达成一致时,间接影响才应被视为免除责任。


对于 Covid-19 疫情是否被视为不可抗力事件的问题,并非所有情况都有一个正确答案,但必须根据情况的性质、情况和背景来评估和考虑每一笔交易,以确定是否Covid-19 流行病是合同各方的不可抗力事件。


法院应评估并谨慎对待以 Covid-19 流行为由(例如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发生根本变化)提出的终止或取消合同的请求、声明,以避免利用 Covid-19 终止或取消合同。广泛取消合同。因为这将损害其他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给受Covid-19疫情严重影响的市场造成不稳定和风险。


不可抗力事件的法律后果


不可抗力事件对民商事交易的法律后果不同:


2015年民法典第351条第2款规定:“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适当履行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约定或者另有规定的除外。”。可以理解,如果Covid-19满足上述分析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条件,2015年民法典允许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债务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通知或赔偿。


根据 2005 年商法第 296 条第 1 和第 4 条:如遇不可抗力,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或无法达成一致的,合同义务的履行期限为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间加上补救后果的合理时间,但不得超过以下期限: 05 个月,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约定的交付或服务提供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货物和服务; 08 个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约定的交付或提供服务期限超过 12 个月的货物和服务。


上述合同义务履行期限的延长,不适用于有固定期限交货或服务完成的货物买卖合同或提供劳务合同。拒绝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均无权向另一方要求赔偿。


此外,根据 2005 年商法第 295 条,为了免除责任,侵权方必须立即将不可抗力和可能的后果性事件通知对方,同时有义务证明意外事件。抵抗。


因此,并非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所有情况下,义务人都有权终止合同,但必须将其签订的合同视为民事或商业合同。Commercial 2005 规定,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合同为不自动终止,但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间加上合同期限内增加了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补救后果的合理时间,同时受影响方必须立即将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另一方,超过此期限,受影响方有权终止合同。


在当前的 Covid-19 大流行期间,个人、组织和企业在签署和履行合同时应采取哪些措施来最大程度地降低法律风险?


首先,当打算援引Covid-19作为不可抗力事件终止合同时,终止合同的一方应考虑交易背景并将其与不可抗力事件的构成要素进行比较,以查看Covid-19是否为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因为并非所有 Covid-19 案例都被视为不可抗力事件。


其次,将签订的合同作为民事或商业合同来评估,因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进行分析是不同的。


三、避免在Covid-19是否为不可抗力事件及Covid-19疫情的后果和影响的解决,尤其是因疫情间接造成的收入减少、企业停业等问题上的争议、争议和风险应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暂停、原材料供应中断等,必须满足不可抗力条款,严格设计和施工,涵盖可能出现的情况以及如何处理。


四、因情况发生根本变化,重新协商、修改、补充已签订合同的条款。由于 Covid-19 大流行的影响,由于情况发生根本变化,许多公司不得不要求其合作伙伴重新谈判合同条款。最近最著名的案例是 CJ CGV 越南有限公司 (CGV) 提议设立 Lapen Investment Consulting Joint Stock Company (Lapen)。据此,CGV拟调整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的租金计算,租金固定为票房收入的8%,以便CGV克服目前的困难。 3个月后,双方将继续重新协商计算租金的方法,如未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无需任何赔偿或罚款,包括押金在内。然而,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因此,VCG以情况发生根本变化为由起诉拉彭,要求解除合同。


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420条第2、3款的规定,情况发生根本变化的,利益相关方有权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对方重新协商。当事人不能在合理期限内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 (i) 限期解除合同; (ii) 因情况发生根本变化,修改合同以平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2015 年民法典第 420 条第 1 款,满足下列条件的,视为情况发生根本变化: (i) 因客观原因发生的情况变化发生在合同订立后; (ii) 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无法预见情况的变化; (iii) 情况发生巨大变化,如果当事人事先知道,合同就不会成立,也不会订立,但内容完全不同; (四)不改变合同内容而继续履行合同,给一方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害的; (v) 受影响方已根据合同性质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但不能防止或尽量减少对利益的影响。


第五,如果当事人不熟悉法律,在签订、修改或终止合同前应咨询有经验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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